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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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鳳
英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387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