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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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關堉宏 間聲請償還補償金之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
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關堉宏(以下簡稱相對人)於未
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肇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有
身體傷害,經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聲請人)依法向被害人給付傷害醫療費用補償金後
,現依法代位向相對人求償上開補償金額,並聲請就此事項
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向其戶籍址送達之調解通知書被以遷移
為由退件,且相對人亦未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之調解期日自
行到庭,有送達證書暨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
書及民事報到單在卷可稽。是本件相對人有應為公示送達之
必要,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
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405條第1、2項、第406條第1
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