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1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家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