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簡字第17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沈月貴
被   告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證
與證明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且經
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
明。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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