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9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9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林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10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
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及貸款約定書、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
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併於訴訟費用裁
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及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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