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125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謝味玲
被 告 胡源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
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