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7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雄小字第2708號
原   告  王笙名
被   告 車 歐美厚
       金怡君
       彭海蓮
       徐永欣
       林海山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蓁
被   告  王謝燕
       李志
       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就後述屋內漏水爭執,起訴時本求命被告給付其新臺幣
(下同)2萬4,000元,嗣於訴訟進行中,迭追加劉明為
被告、撤回對黃麗蓁之訴訟、並減縮金額為2萬500元,因
其間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而被告黃麗蓁受該撤回通知後,
亦未提出異議,是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
262條第4項規定,均無不合,乃同准許。
二、被告 車歐美厚 、金怡君、彭海蓮、徐永欣、劉明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係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建物(下稱民利街
96號建物)所有人,被告則各為附表編號2至編號9建物(
下合稱系爭建物)之所有人。緣系爭建物所共用之化糞池,
原即設置於民利街96號建物地下室牆壁內,現因年久失修,
致使化糞池內之污水,自民國99年3月起,便已滲漏至民利
街96號建物屋中,而浸損原告所有之門扇、及腳踏車零件。
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財物損失1萬
5,500元(1,500【換門】+10,000【腳踏車零件污損】+
4,000【汲取污水】=15,500),並修復漏水之費用5,000
元,共2萬500元(15,500+5,000=20,500)。故聲明被
告應各給付原告2,563元(20,500÷8=2,563,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車歐美厚、 李志棨 、林海山、徐永欣、王謝燕抗辯:
原告上開化糞池漏水所述,並非事實,是其所請,本無理由
。況且,案內文信路856號建物之住戶,前為息事寧人,早
已共同交付5,000元與原告為貼補,乃其猶藉此滋事,提起
各類民、刑事訴訟,鄰舍均不堪其擾,更有未恰。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彭海蓮、金怡君、劉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雙方各為附表所列建物之所有人乙情,業據其提出
建物謄本為證,被告車歐美厚、李志棨、林海山、徐永欣、
王謝燕並未爭執,被告彭海蓮、金怡君、劉明既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之結
果,視同自認,是原告此部份所陳,固堪信為真,然原告主
張被告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其所有民利街96號建物
內之漏水負責,而賠償相關財物損失及修復費用等語,則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
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
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
,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
固有明定。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
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
本件原告之求命被告賠償者,既以其前揭系爭建物共用之
化糞池發生滲漏等陳,資為主張之依據,參照首列規定,
其就是項事實,首須舉證以實其說,始為適法。
(二)然查原告於訴訟伊始,僅提出屋內漏水、財損照片,修復
估價單,及鄉鎮市調解相關文書為憑,覽其內容,要皆無
法證明漏水之實際成因,其舉證已嫌不足。乃本院依原告
之聲請,擬具如附件所示之待證事項,送請高雄市土木技
師公會為鑑定後,其竟以該化糞池漏水原因至明為由,拒
繳所需鑑定費用,而被告經本院函詢是否願意代墊,又無
人回覆同意,致民利街96號建物中之漏水,是否確由系爭
建物所共用之化糞池滲漏導致一節,仍屬不能證明,揆諸
上開說明,原告再命被告負擔本件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即非有據,礙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開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其漏水之財物損失及修復費用,如其聲明所
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聖源
附表:
┌──┬────┬────────────────────┐
│編號│所有權人│建物門牌│
├──┼────┼────────────────────┤
│1│王笙名│高雄市○○區○○街○○號│
├──┼────┼────────────────────┤
│2│車歐美厚│高雄市○○區○○路○○○號2樓│
├──┼────┼────────────────────┤
│3│金怡君│高雄市○○區○○路○○○號3樓│
├──┼────┼────────────────────┤
│4│彭海蓮│高雄市○○區○○路○○○號4樓│
├──┼────┼────────────────────┤
│5│徐永欣│高雄市○○區○○路○○○號5樓│
├──┼────┼────────────────────┤
│6│林海山│高雄市○○區○○街○○號2樓之2│
├──┼────┼────────────────────┤
│7│王謝燕│高雄市○○區○○街○○號3樓之2│
├──┼────┼────────────────────┤
│8│李志棨│高雄市○○區○○街○○號4樓之2│
├──┼────┼────────────────────┤
│9│劉明│高雄市○○區○○路○○○號│
├──┴────┴────────────────────┤
│備註:原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建物之所有權人│
└────────────────────────────┘
附件:鑑定問題
原告質疑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其
地下室之漏水原因係該房屋所在之公寓共有化糞池滲漏所
致,是否如此?其漏水原因究竟為何?又修復上開漏水部
分需費若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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