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61號
原   告  張振榮
被   告  徐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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