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宇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8年聲字第8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20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於106年10月24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8年1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茲因更定受刑人之刑,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3年1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2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11月13日,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以112年4月2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56187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新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12年4月2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561871號函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泳儐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