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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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岡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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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岡本實業有限公司

劉仁峰

一銀苗栗分行

113年6月30日

33,077元

PB213939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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