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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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岡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岡本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33,077元
PB2139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