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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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5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海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宜樑
訴訟代理人 鮮于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盈鈺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分別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