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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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19號

原告 黃進財

黃世昌 即永昌園藝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良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計算式: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寧華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0年5月3日

100,000元

111年5月3日

111年6月11日

CH378831

2.

110年8月11日

100,000元

111年5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CH378839

3.

110年6月9日

100,000元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1日

CH378833

4.

110年4月27日

100,000元

111年4月27日

111年6月11日

CH37557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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