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19號
原告 黃進財
黃世昌 即永昌園藝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良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計算式: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寧華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0年5月3日
100,000元
111年5月3日
111年6月11日
CH378831
2.
110年8月11日
100,000元
111年5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CH378839
3.
110年6月9日
100,000元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1日
CH378833
4.
110年4月27日
100,000元
111年4月27日
111年6月11日
CH375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