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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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394號

原告 李宇翔

被告 張富綸

追加被告 吳伊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張富綸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富綸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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