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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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00號

原告 陳以育

陳明雄

陳燕芬

陳伯房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昊 律師

被告 許庭瑋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以育新臺幣48,38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以育新臺幣48,38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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