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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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48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告 楊詠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送達之問題,爰依法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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