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 簡易庭 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726號
原 告 蘇添生
訴訟代理人 徐翊薰
被 告 林金生
林國雄 (已於判決確定後之108年9月14日死亡)
林金泉
廖千佩
林敬棠
林明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 律師
被 告 林彩 住新北市○○區○○○路○段○○○號七
樓之1
林鴛鴦 住臺北市○○區○○街○○號五樓
楊 林雲娥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德發 住同上
被 告 林芳雪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林顯忠 住臺北市○○區○○路○○○號四樓
林金治 住臺北市○○區○○路○○○號四樓
汪漢全 (監護宣告)
住新北市○○區○○○路○○○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棗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四樓
被 告 汪漢榮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二
樓
訴訟代理人 黃淑孟 住同上
被 告 汪漢中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
汪漢霖 住新北市○○區○○○路○○○號
汪海堂 住同上
汪啓東 住同上
汪啓裕 住同上
汪秀真 住同上
汪秀珊 住同上
汪志名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
汪靜玉 住新北市○○區○○路○○○號五樓
汪淑芬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三
樓
汪秀玲 住同上
汪淑玲 住新北市○○區○○○路○○○號
汪滿琪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三
樓
(遷出國外,現所在不明,已為公示送
達)
林汪阿紂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
鄭汪美雲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
陳汪美惠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二
樓
汪阿暖 住新北市○○區○○街○○○號七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18關於「 汪海棠 」之記載,應更
正為「汪海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