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 簡易庭 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726號
原   告  蘇添生
訴訟代理人  徐翊薰
被   告  林金生
       林國雄 (已於判決確定後之108年9月14日死亡)
       林金泉
       廖千佩
       林敬棠
       林明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 律師
被   告 林彩   住新北市○○區○○○路○段○○○號七
            樓之1
       林鴛鴦   住臺北市○○區○○街○○號五樓
      楊 林雲娥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德發   住同上
被   告  林芳雪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林顯忠   住臺北市○○區○○路○○○號四樓
       林金治   住臺北市○○區○○路○○○號四樓
       汪漢全 (監護宣告)
           住新北市○○區○○○路○○○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棗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四樓
被   告  汪漢榮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二
            樓
訴訟代理人  黃淑孟   住同上
被   告  汪漢中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
       汪漢霖   住新北市○○區○○○路○○○號
       汪海堂   住同上
       汪啓東   住同上
       汪啓裕   住同上
       汪秀真   住同上
       汪秀珊   住同上
       汪志名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
       汪靜玉   住新北市○○區○○路○○○號五樓
       汪淑芬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三
            樓
       汪秀玲   住同上
       汪淑玲   住新北市○○區○○○路○○○號
       汪滿琪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三
            樓
           (遷出國外,現所在不明,已為公示送
           達)
       林汪阿紂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
       鄭汪美雲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
       陳汪美惠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二
            樓
       汪阿暖   住新北市○○區○○街○○○號七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18關於「 汪海棠 」之記載,應更
正為「汪海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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