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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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20號
原   告  鄭鴻達
訴訟代理人  鄭燕燕
被   告 沙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佰温
被   告  游昭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鄭燕燕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鄭燕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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