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89年度店簡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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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五五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乙○○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十二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一千八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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