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1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1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陳有延
被   告  孫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叁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柒仟叁佰陸拾
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玖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子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