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7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758號
原   告 A(個人資料見判決原本)
兼法定代理 B(A之父,個人資料見判決原本)

兼法定代理 C(A之母,個人資料見判決原本)
人及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D(個人資料見判決原本)
兼法定代理 E(D之父,個人資料見判決原本)

兼法定代理 F(D之母,個人資料見判決原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A新臺幣6萬元,給付原告B新臺幣1萬元,給
付原告C新臺幣1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D負擔新臺幣750元,由被告
E負擔新臺幣125元,由被告F負擔新臺幣125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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