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世明
       王世萍
       王世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 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8,
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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