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6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66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官士凱
      許珮緁
被   告  章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貳仟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82,242元及其中
82,005元自民國108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還
款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則對於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所欠
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現在無力一次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
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
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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