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725號
原 告 林慈娟
被 告 曾松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725號
原 告 林慈娟
被 告 曾松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