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虎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閔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4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
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06年1月22日晚間9時12分許,在雲林縣○○鄉
○○路○○○巷○號住處,未經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遠傳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誤載為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 陳亮聿 及持用人即少年王○
育同意或授權,先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手機
通訊軟體微信(WeChat)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甲○○,
再由甲○○以其所有之蘋果牌手機(即iphone手機,Apple
ID:0000000000、EmailAddress:[email protected]
),輸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付款方式,進行行動電話小
額付款消費,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隨即發送簡訊驗證
碼至上開行動電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即撥打
王○育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向王○育佯稱:伊係其學長
,請其幫忙代收一封簡訊驗證碼後告知 伊云云 ,致使王○育
陷於錯誤,將所收受之簡訊驗證碼告知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男子,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再以通訊軟體
微信傳送驗證碼予甲○○,甲○○即於同日晚間9時18分起
至9時22分止,接續在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中輸入驗
證碼,而偽造不實之線上電磁資料,再上傳該偽造不實之電
磁資料至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伺服器購買網路遊戲貨
幣而行使之,使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
均陷於錯誤,誤以為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應附加於陳亮聿之
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帳單費用,甲○○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因而詐得具有財產價值之網路遊戲貨幣(價值
共7,990元),足生損害於王○育、陳亮聿、行動電話小額
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對於電信費用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王○育收受遠傳公司小額付款消費之通知簡訊後,發
覺有異,而撥打電話至遠傳公司確認後,始悉受騙而報警處
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育之指證述。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海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6年2月小額
付費帳單、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1
月22日之iTunesStore商店消費紀錄、ApplePersonID:
0000000000、EmailAddress:[email protected]之使
用人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
,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利用手機連接網際
網路,上網至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就付費方式選擇
同意將費用附加於行動電話費用中收取之意思,輸入告訴人
王○育之行動電話號碼及驗證碼等電磁紀錄,偽造不實之線
上電磁資料,再上傳該偽造不實之電磁資料至行動電話小額
付款消費系統伺服器而行使之,是該等電磁紀錄顯屬上開條
文所規範之準私文書,被告係偽造準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又
網路遊戲貨幣,並非現實可見之財物,而係供人玩網路遊戲
使用,係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而被告行使該準私文書,
致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均陷於錯誤,
提供被告網路遊戲貨幣使用,被告因而獲取該網路遊戲貨幣
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王○育、陳亮聿、行動電話小額付
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
利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復被告為詐
取網路遊戲貨幣,於附表編號1至24所為先後24次偽造準私
文書並進而行使及詐欺得利之犯行,均係被告基於單一犯意
下,於密接時、地,侵害同一法益所為之數個舉動,屬接續
犯,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該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㈡、爰審酌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偽造不實之線上電磁資料,再上
傳該偽造不實之電磁資料至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伺服
器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詐取網路遊戲貨幣,顯然缺乏對他人
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且足生損害於王○育、陳亮聿、行
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所為應予非難,
惟衡以被告年紀尚輕,思慮有欠周全,且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暨考量被告本案之獲利,及其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
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所獲取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為7,990元,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
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青霜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交易時間│消費金額│
├──┼──────────┼───────────┤
│1│106年1月22日晚間9│新臺幣(下同)1,090元│
││時18分││
├──┼──────────┼───────────┤
│2│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19分││
├──┼──────────┼───────────┤
│3│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19分││
├──┼──────────┼───────────┤
│4│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19分││
├──┼──────────┼───────────┤
│5│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19分││
├──┼──────────┼───────────┤
│6│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19分││
├──┼──────────┼───────────┤
│7│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19分││
├──┼──────────┼───────────┤
│8│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0分││
├──┼──────────┼───────────┤
│9│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0分││
├──┼──────────┼───────────┤
│10│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0分││
├──┼──────────┼───────────┤
│11│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0分││
├──┼──────────┼───────────┤
│12│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0分││
├──┼──────────┼───────────┤
│13│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0分││
├──┼──────────┼───────────┤
│14│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0分││
├──┼──────────┼───────────┤
│15│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0分││
├──┼──────────┼───────────┤
│16│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0分││
├──┼──────────┼───────────┤
│17│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1分││
├──┼──────────┼───────────┤
│18│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1分││
├──┼──────────┼───────────┤
│19│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1分││
├──┼──────────┼───────────┤
│20│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1分││
├──┼──────────┼───────────┤
│21│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1分││
├──┼──────────┼───────────┤
│22│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1分││
├──┼──────────┼───────────┤
│23│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1分││
├──┼──────────┼───────────┤
│24│106年1月22日晚間9│300元│
││時22分││
├──┴──────────┴───────────┤
│合計消費金額:7,9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