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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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金易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易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崇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583號、第1584號、第1585號、第1587號、113年度偵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崇倫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博鈞
法官許博鈞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