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吳芢皝 被告 潘冠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簡字第二八二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林岳葳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