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佩璇
指定送達地址:南投縣○○鎮○○街000號埔里○○○○○○000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邱佩璇自民國113年9月23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因償債能力有限,無能力累積財產清償債務,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故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前雖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踐行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故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踐行前置調解,惟調解不
成立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在卷可佐,應屬可信。
㈡聲請人債務概況: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所載之債務總額雖為
新臺幣(下同)469萬1,284元,然經本院函請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後,依聲請人及債權人各該陳報狀所示,聲請人對全體債權人之無擔保債務如附表一所示,合計為1,343萬498元。
㈢聲請人資力狀況:
⒈薪資收入:聲請人現擔任清潔臨時工、寶記燒臘店臨時工,
有聲請人提出收入切結書為證,並就其工作地點、薪資及雇主等內容詳為說明,依其陳報每月之工作情形所示,聲請人平均每月薪資為1萬8,753元【計算式:(17,840+20,100+18,320)÷3,元以下四捨五入】,足認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收入,應以1萬8,753元計算為適當。
⒉其他財產:聲請人之存款僅餘33元,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保
險;此外,聲請人即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此有聲請人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6日宏壽法字第1130004136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5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1477號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日國壽字第1130080172號函、109至111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
㈣聲請人支出狀況: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113年所公告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1萬7,076元計算等語,依前揭規定,應無浮報之虞,堪予採認。㈤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萬8,753元,經扣除其個人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1萬7,076元後,每月僅餘1,677元【計算式:18,753-17,076元】可供清償所積欠之債務。因聲請人為00年0月出生,現已為56歲,如以該餘額清償所積欠之債務總額1,343萬498元,顯然無法在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以前清償完畢,遑論後續尚有利息或違約金持續衍生,顯見聲請人所需還款年限顯然更長;另酌以聲請人其他財產價值並不高,所能提供清償債務範圍亦屬有限,堪認聲請人已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此外,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尚有其他財產可充作清算財團,應有清算實益,故聲請人聲請清算,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裕展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基準日(民國)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4萬1,747元未陳報2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48萬3,483元113年5月6日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0萬6,941元113年5月6日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萬4,263元113年5月6日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萬5,412元113年5月6日6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4萬6,413元113年5月6日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萬8,882元113年5月6日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3萬7,093元113年5月6日9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萬8,982元113年5月6日10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9萬6,553元113年5月6日11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6萬7,317元113年5月6日12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9萬9,950元113年5月21日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3萬6,144元113年5月6日1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萬60元113年5月6日1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萬6,663元113年5月5日1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萬595元(按:債權人未陳報)未陳報合計1,343萬498元附表二:(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保險公司預估之保單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基準日(民國)1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筆16元、4萬1,184元、2,522元113年5月9日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筆6,336元、1萬4,020元113年5月10日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筆34萬2,981元113年5月9日2筆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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