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孟融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林楊淑丹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4,20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