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79號

原告 劉慧玲

被告幸福學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勝宏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第三行、第五行、第七行至第八行關於「系爭車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系爭事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第十四行關於「參酌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參酌原告自陳」。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第二十五行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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