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丙○○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9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4月1日將其收押,並於94年7月1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莊玉熙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