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社區管理委員會職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96號上訴人丙○○
戊○○庚○○丁○○辛○○甲○○己○○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被上訴人渴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即三和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法定代理人壬○○被上訴人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管理委員會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溢收之上訴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零陸元應返還予上訴人。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認定應為新台幣(下同)1,50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惟上訴人前依本院94年7月7日裁定補繳上訴裁判費51,979元,連同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已繳之上訴費27元,上訴人共繳納52,00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件在卷可稽,足見本件溢收上訴人50,506元之訴訟費用,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其溢繳之上訴裁判費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林望民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