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8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因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涉毒品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提解至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故被告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燕璘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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