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威龍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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