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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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256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被告 劉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係在臺中市西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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