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簡字第1077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
蕭育涵 律師
被告 陳長慧
上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丁○○、甲○○、乙○○、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對被告丁○○已取得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96年度促字第79762號確定支付命令,丁○○應清償伊新臺幣(下同)165,802元及利息等,而丁○○之父 陳啓忠 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被告5人,均未拋棄繼承。詎被告竟於106年5月4日共同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將系爭遺產分歸被告丙○○、甲○○、乙○○(下稱丙○○等三人)繼承,並於106年5月8日就系爭遺產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是丁○○所為等同將其應繼分無償移轉予丙○○等三人,而有害於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丙○○等三人應將系爭遺產於106年5月8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丙○○略以:因被告丁○○和戊○○花了家裡很多錢,丁○○自認匪類、戊○○則入監服刑多年,均未奉養伊等之父親陳啓忠,而由丙○○等三人在奉養,依法本來是應該每人有1/5,但他們羞愧不敢登記,陳啓忠也不願意由丁○○和戊○○登記,所以登記給丙○○等三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函調之系爭遺產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分割繼承登記資料、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相符(見卷第57至101頁),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原告得否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塗銷系爭遺產中不動產部分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仍應以被告間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是否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判斷,以定得否訴請撤銷。又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固具有無償行為之外觀,然而,就某一法律行為應屬有償、無償之定性,當以當事人之真意及實質內涵而定,不應僅以外觀認定。
㈢原告固主張丁○○未依法繼承取得系爭遺產而有害於原告債權,故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上開遺產分割協議等語。然衡諸一般常情,繼承人於分割遺產時,往往會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務,及子女依自身經濟能力負擔被繼承人配偶扶養義務輕重等諸多因素始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參諸丁○○既自96年間即積欠原告債務未償,顯見並無固定薪資或其他收入,自難認丁○○有何負擔扶養被繼承人義務或自給自足之能力,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實質上尚難認係屬無償行為。此外,被繼承人之其餘繼承人中,被告戊○○並非原告之債務人,亦未繼承系爭遺產,若被告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係有意損害原告之債權,其殊無一併放棄繼承系爭遺產權利之理,益見被告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並非故意以無償方式詐害原告對丁○○之債權為目的,而係基於上開親情及被繼承人生前意願、受扶養狀態等諸多考量,不得僅因丁○○未繼承取得系爭遺產之所有權而遽認屬無償行為。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及系爭遺產中不動產部分之登記暨回復原狀,核與該條規定「無償行為」之要件不符,應非可採。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存款
權利範圍
1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全部
3
存款3,7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