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聲字第9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 蘇明道 律師即 蔡猛國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0年度營簡字第52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為本院110年度營簡字第52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被繼承人蔡猛國之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外帳金額明細表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蔡猛國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110年度營簡字第52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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