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陳瑞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刑│││審│期│判決│期│├──┼───┼──┼────┼─────┼────┼───┼──┼───┤│1│施用第│有期│99年4月│99年度毒偵│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一級毒│徒刑│22日│字第3685、│年度訴緝│5月30││6月20│││品│9月││5927號│字第74、│日││日│├──┼───┼──┼────┤│75號│││││2│施用第│有期│99年7月││││││││一級毒│徒刑│22日││││││││品│9月│││││││├──┼───┼──┼────┼─────┼────┼───┼──┼───┤│3│施用第│有期│100年3│100年度毒│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一級毒│徒刑│月14日│偵字第2309│年度訴字│6月30││7月18│││品│1年││號│第1312號│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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