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永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永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盧永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審│期│判決│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4月,│99年11月│100年度毒│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30日│偵字第788│年度簡字│3月29││6月3│││品│新臺幣1000元折││號│第2056號│日││日││││算1日。│││││││├──┼───┼───────┼────┼─────┼────┼───┼──┼───┤│2│施用第│有期徒刑5月,│99年12月│100年度毒│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18日│偵字第288│年度簡字│3月30││6月1│││品│新臺幣1000元折││號│第2144號│日││日││││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