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15號

原告 黃朝顯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遭人詐騙,於民國109年6月9日將新臺幣(下同)28萬7,300元匯入訴外人 楊安妮 所有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楊安妮旋將其中28萬1,000元之款項,轉帳至被告所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28萬1,000元,而被告之公司登記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37樓。原告既以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被告,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位處臺北市信義區,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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