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2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253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通訊地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8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8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18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3年8月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許瑞助法官江幸垠法官闕銘富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