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建青 相對人即債務人江春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