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16號
原   告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姿吟鋐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7,01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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