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小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163號
原   告 甲天下金套房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昭蓉
被   告  黃燕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自民國85年7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
取得南投縣○○鎮○○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南投
縣竹山鎮○○巷0○00弄00號5樓之5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成為原告社區住戶之一。而原告社區管理委員會區分所
有人會議於92年8月23日作成決議,自93年1月起,由每戶
每月分擔社區管理費新臺幣(下同)700元。詎被告自94年
1月起至105年3月止,均未繳納管理費,共計94,500元【
計算式:700元×135個月=94,500元】未繳,迭經原告催
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管理費欠繳
明細、草屯郵局存證號碼000281號存證信函影本、系爭建物
第3類登記謄本、原告社區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
錄影本(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7頁、第15頁至第27頁)為證
;又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送達被告,有本
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從而,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被告自94年1月起至105年3月止,共積欠94,500元之管
理費未繳,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4,500元,
及自起訴狀 繕本生 送達被告效力之翌日即105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
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
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之訴訟
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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