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4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詹偉駱
被   告  鄭丁芸 (原名 鄭有諒
       莊利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鄭丁芸與莊利娟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同年月二十三日完成
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莊利娟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04
年汐地字第144310號收件、以贈與為原因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鄭丁芸前向原告申辦現金卡,至民國95年11
月10日止,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39萬5,826元未清償,
連同利息,共計欠款49萬607元迄未給付。詎被告鄭丁芸竟
於104年11月1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及土地(下稱
系爭不動產),贈與其配偶即被告莊利娟,並於經新北市汐
止地政事務所於104年11月2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所104年汐地字第144310號收件,下稱系爭移轉登
記),該無償之夫妻贈與行為,顯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為此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
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
記之物權行為,並塗銷系爭移轉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1年
度司執字第63655號債權憑證、催收帳卡查詢、土地登記
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被
告戶籍謄本等為證;且有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05年3
月10日新北汐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系爭移轉登
記案卷影本存卷足佐。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
上述證據資料,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44
條第1項撤銷權之行使,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
無例外(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48年台上字第1750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
4條第4項前段明文規定。本件被告鄭丁芸對原告負有前揭
債務,於前開債務成立後於104年11月12日將系爭不
動產贈與被告莊利娟,並於同年月23日完成物權移轉行為
辦妥移轉登記,係屬無償之法律行為。又債務人所有之財產
為一切債務之擔保,而本件被告鄭丁芸為原告之債務人,除
已移轉之系爭不動產外,並無其他積極財產足資原告受償,
有本院所查詢被告鄭丁芸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足參。是被告鄭丁芸將系爭不動產無償移轉登記予被告莊
利娟,顯然造成其積極財產減少,償債能力受影響,自有使
原告之債權受償困難之虞。準此,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撤
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
記之物權行為,並塗銷系爭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㈠
被告鄭丁芸與莊利娟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4年11月12
日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同年月23日完成移轉所有權
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莊利娟就系爭不動產
經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04年汐地字第144310號收件
、以贈與為原因於104年11月2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應予塗銷,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3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
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玉雙
附表:
一、土地部分:
┌───────┬─────┬─────┬────┐
│土地坐落│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
│新北市汐止區北│0000-0000│350.00│5分之1│
│港段北港口小段│地號│平方公尺││
└───────┴─────┴─────┴────┘
二、建物部分
┌──────┬──────┬──────┬────┐
│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權利範圍│
├──────┼──────┼──────┼────┤
│00000-000建│新北市汐止區│新北市汐止區│5分之1│
│號│汐萬路2段│北港段北港口││
││122巷30弄10│小段0207││
││號│-000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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