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弘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弘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蔡弘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利、恐嚇、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弘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罪名│違反槍砲│重利│恐嚇│恐嚇│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彈藥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月│3月│3月│3月│5月│4月│││如易科罰│4次│2次│2次│││││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09.28│98.5.30│98.7.2│99.3.19│99.3.19│99.3.19││││98.6月中│2次│98.7.29││││││旬││││││││98.6.22││││││││98.6.28│││││├────────────┼────┼────┴────┴────┴────┴────┤│偵查(自訴)機關年│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度案號│98年度偵│98年度偵字第6348號│││字第6349│99年度偵字第797、1695、3093號│││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100年度上訴字第543、547號││實││字第387│││審││號│││├──────────┼────┼────────────────────────┤││判決日期│99.05.31│100.05.16│├─┼──────────┼────┼──────────────┬─────────┤│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100年度上訴字第543、54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65││決││字第387││0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06.21│100.05.16│100.6.7│100.08.24│├─┴──────────┼────┼────┬────┼────┼────┬────┤│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90號│苗栗地檢100年度執│││99年度執││字第2664號│││字第1973├──────────────┴─────────┤││號│100年度執更字第770號│└────────────┴────┴────────────────────────┘
已執行完畢羈押:99.07.13-99.09.07止共計57日有期徒刑6月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