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49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間確認抵押權不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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