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48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2樓
            號3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規定,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清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80元,經本
院於民國95年4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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