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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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17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被 告 潘伊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然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中市○○區
○道○號212公里處,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之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參,又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
中市中區,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附卷可查。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