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罪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色情光碟伍仟零柒拾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620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確定。而上開案件中扣案之色情光碟片5070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9月28日以94年度偵字第1620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分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95年11月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在卷(見94年度偵字第16206號偵查卷第19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佐,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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