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53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嗣於民國94年12月7日,由具保人甲○○提出現金後,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台非字笫26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保證金1萬元,嗣於94年12月7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經聲請人通知到案執行,於合法送達受刑人住所後,未如期到案執行,嗣並拘提無著;又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帶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固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執行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惟查,受刑人已於95年12月23日入監服刑,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既已在監服刑,即無從再以其曾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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